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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教育的法制化与服务性(第1页)

第三节教育的法制化与服务性

一、教育的法制化

这些年来,有关教育侵权及学生状告教师和学校的事屡见报端,而且多为校方或教师败诉。面对判决,教师总感到很委屈,觉得自己是一片好心,是为了学生好,是对家长负责,怎么“好心反被当作驴肝肺”呢?一些老师更是觉得:这还了得,今后学生还能管吗?

之所以有这样的认识,就在于传统观念中很少将学生视为具有独立个性和主体意识的人来看待,甚至根本就没有认识到学生还会有这个那个权利。说到底,这是教育者滞后的学生观与学生主体意识日渐崛起之间的矛盾冲突的结果,也是学生权利法律制度规定与学生管理制度中不当因素撞击的结果。

(一)不合法地使用权力,就是剥夺别人的合法权利

如何减少和避免教育侵权事件,从观念层面看,就是要正确认识中小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相应的,就是要正确看待教师主体性的问题。可以说,现在多数教师都存在着主体性发挥过度的现象,在一些教师看来,自己俨然就是主宰,就是真理的化身。

影响教师主体性发挥过度的主要有以下因素。

认识因素。不少教师将教育理解为“教训”“制服”,认为学生无知,缺乏自控能力,不会管理自己,教育他们就要来个“下马威”,不然的话,教师的尊严何在?

情感因素,尤其是职业道德感。教师在过分焦虑、心情不好、情绪不稳时,都可能出现有失分寸的行为。在职业道德方面,有两种较极端的情况:一种是责任感甚强,不切实际地严格要求学生,过分强调“严师出高徒”;一种是责任感不强,缺乏爱心,讨厌学生。

行为因素。不善于用适当的行为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感情,如批评学生时语气过重、对学生的态度粗暴等。

教师应对照以上原因检讨自己的教育行为,要注意你的主体性的发挥不能以压抑学生主体意识为代价,否则,你只能培养出一代代缺乏主体意识的“顺民”“奴仆”,于学生、于社会都是有害无益的。教师要有恰当的权力意识与合理运用权力的行为,“权力不仅相当于人的行动能力,而且相当于人一致行动的能力。权力从来不是个人的财产,它属于集团所有,并且只有当集团保持聚合的时候,它才继续存在下去。当我们说某人是‘有权的’,实际上说的是他被一定数量的人们授权给他以他们的名义行事”。因此,教师在自己渴望正当权力时,应该想到学生对权力的需要;自己要行使权力,还要允许他人有否定自己不合法行使权利的权利;自己不合法地使用权力,就是剥夺别人的合法权利。

(二)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各项权利

教师不只是懂得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就够了,他们在熟练掌握专业知识的同时,还应该多学点法律知识。懂得法律中有关学生权利的规定,是科学地教育、管理学生的前提。

1。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在《宪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学生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上课权和受教育的选择权等。从法律、权利的角度讲,保护受教育权是民主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从中小学实际情况看,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学校或教师对学习差、品格有缺陷的学生迫使其退学或转学的行为;为了保证较高的升学率,在毕业年级将一些“差生”早早地打发回家,提前给他们发一张毕业证,让他们离开学校;在课堂上,教师一气之下剥夺学生听课的权利,罚他们站在教室外“面壁思过”;等等。

案例分析

“民主投票”强制退学是堂暴力课[1]

洛阳市第十二中初一生物老师发起了一场“民主投票”,内容是让同学们选:1。让她教课还是不教;2。让本班调皮学生豪豪走。如果选老师的票多,老师可以不教,如果选豪豪的多,那豪豪就自动退学。投票的结果8名学生选了老师,剩下的全投让豪豪走。九年义务教育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教育,豪豪却被学校通过一场“民主投票”强迫退学。对初中生而言,小小年纪就能经历“民主”历练,原本是件好事,民主确实是当代教育亟须补上的一课。只可惜,他们“民主投票”的对象,竟是强制另一名自己的同学退学。这样的种子种下去,非但不可能收获民主之花,反而会结下暴力的苦果。善于思考的学生也许会疑惑:民主究竟是个好东西还是坏东西?不善思考的学生则可能认定,民主就是少数服从多数,无论少数被多数怎样要求。

禽流感时期,曾有两位民工因为感冒咳嗽被全体乘客举手表决赶下车,两人只得摸黑顺着高速公路往家走;与之相比,全班投票强制某个学生退学,显然有过之而无不及。试想,如果只要多数人同意,少数人的教育权就可以被直接剥夺,那么,少数人被瓜分财产甚至被剥夺生命,又有什么不可呢?

不管该学生有着怎样的过错,但是作为受法律保护的未成年人,其受教育权是不容任何人剥夺的。所谓义务教育,既是家长的义务,更是学校的义务、国家的义务。因此,强迫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退学是不合法的,这样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

现代民主与“多数人暴政”,一个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后者只是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人人都可能像苏格拉底一样被多数人判决死刑;前者则特别强调保障个人自由和基本人权,在基本权利面前,多数决定的原则无效。因此,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是不容许被“民主投票”的,这样的投票只是一种伪民主的多数人暴政。

2。人格尊严权

人格尊严指学生依法享有他人尊重,保持良好形象及尊严的权利,他人不得以诽谤、谩骂、体罚或变相体罚等形式损害他们的人格尊严。对学生人格尊严的蔑视实际上是一种“心罚”。

3。身体健康权

教师要尊重学生的身体健康权,不得施行“体罚”或“变相体罚”。从当前实际情况看,“体罚”的现象正在逐步减少,但“变相体罚”却时有发生,比如,“劳动改造”,某学生违纪了,罚他打扫教室或“包干区”;罚学生当众做某一个动作;罚超量做作业;罚吃、喝东西等。

4。表达自由权

《宪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表达自由的权利,学生自然也不例外。言论表达的方式不仅包括语言,而且包括发型、衣着等。当然,学生的言论表达自由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对于具有破坏性、危险性的言论表达,学校必须加以制止。判断学生的言论表达是否具有破坏性、危险性,主要是看其是否破坏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了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比如,学生不可以染发、穿耳洞、留长发、穿奇装异服,但不能强行要求学生一律留什么样的发型,如男生必须留平头、女生必须留短发等。

案例分析

将质疑权话语权还给孩子[2]

近日,媒体报道江苏省启东市汇龙中学举行升国旗仪式,一名学生在国旗下演讲时,将之前老师“把关”过的演讲稿,悄悄换成另外一篇批评教育制度的文章。该校领导称,学校认为这名同学的演讲“言论不当,用词过激”,已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不会对其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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